时间 :2020-02-28 来源: 厦门市建设局 Views:2116
各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闽建电〔2020〕2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开启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疫情防控责任。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产权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疫情防控具体责任人,接受产权人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方案,加强进出人员、车辆、物品管控和公共区域的保洁消毒,为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企业(商户)复产复工做好后勤保障。
二、制定专项运行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在启动空调通风系统之前,摸清空调通风系统的特点和现状,并根据该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制定疫情期间的运行方案,方案应细化到每台设备,落实专人负责。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事先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估,应该会同空调通风系统专业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开启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使用者。
三、加强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在使用前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对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未经清洗消毒的,产权人、物业服务企业应禁止租户(商户)启用空调通风系统。
四、突发事项应对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对出现疫情的高危区域,空调通风系统应停止运行,并注意防止向其他区域的扩散。对突发事件中的安全区和其他未污染区域,应全新风运行,并防止其他污染区域的回风污染。出现疫情的高危区域,应在项目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五、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建设局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将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安全运行的核心内容向公众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制成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合理地使用空调通风系统。各区建设局要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规范要求,落实好各项措施。对辖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特别是中央商务区等楼宇密集区域)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情况开展拉网式检查,按楼栋登记造册,逐一明确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于3月3日前填报《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我局物业管理处;对无物业管理的,要配合属地政府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包括本通知要求),第一时间通报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镇。各区建设局对不按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约谈,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记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并报有关部门处理。总体排查检查情况,含排查的楼宇个数、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请各区建设局于3月8日前报送我局物业管理处。市建设局将于近期组织随机抽查,对履约履责不到位的行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高层、超高层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联系人:蓝宗敏,联系电话:2204279,邮箱:xmjsjwy@163.com)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楼宇名称 |
业主单位 |
受托管理的物业企业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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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
一、目的
为保证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开启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使用者,特制定本指南。
二、运行要求
(一)当空调通风系统为全空气系统时,应当关闭回风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
(二)当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应当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
2.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3.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
4.新风系统宜全天运行。
(三)当空调通风系统为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类似于家庭分体式空调)时,应当开门或开窗,加强空气流通。
(一)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
(二)对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商场、写字楼等场所,不论空调系统使用运行与否,均应当保证室内全面通风换气;并且,每天下班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继续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以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通过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增加通风量,同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
(四)建议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的加湿功能。
(五)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冷却水的清洁消毒。
(六)下水管道、空气处理装置水封、卫生间地漏以及空调机组凝结水排水管等的U型管应当定时检查,缺水时及时补水,避免不同楼层间空气掺混。
(七)当场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1.发现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供风范围等情况不清楚。
(八)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的要求。可使用250mg/L~500mg/L含氯(溴)或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浸泡或擦拭,作用10min~30min。对需要消毒的金属部件建议优先选择季铵盐类消毒剂。
2.当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